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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xié)會主管

    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公”與“私” ——以魯迅書信與文集、全集編纂為例
    來源:《文學評論》 | 付祥喜  2022年06月06日08:00

    中國現(xiàn)代作家交游廣泛,留下數(shù)量巨大的書信。這些書信,作為一種特殊文本存在于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網。雖然很難洞悉復雜多樣的社會關系,筆者仍不揣谫陋,試從 “公”與 “私”的角度切入,也就是把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存在的社會圈、關系網,分為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這兩個寫作與閱讀的空間予以考察。如果分別用一句話來表示,前者是以政府職能部門、教育機構、傳播媒介等為依托而構成的社會關系網,后者是日常生活中能交流思想、分享心情的親友構成的個人關系網。

    在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交換、傳播過程中,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有著怎樣的聯(lián)系,又怎樣相互影響?從這一視點出發(fā),下文以魯迅書信與文集、全集編纂為例,對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文本的存在形態(tài)及其變異試作考察和論述。

    一 “書”“信”有別

    “書”“信”二字,古今含義有別。在古人那里,“書”是“書”,“信”是“信”,涇渭分明。如《世說新語·雅量》云:“謝公與人圍棋,俄而謝玄淮上信至。看書竟,默然無言,徐向局。”[1]后來,詞義衍變,“書”“信”混用,通稱書信這一種文體。清梁紹壬《兩般秋雨盦隨筆》卷二《信》篇云:“今人寄書,通謂之信,其實信非書也。古謂寄書之使曰信。陶隱居云:‘明旦信還仍過取。’又虞永興帖云:‘事已信人口具。’又古樂府云:‘有信數(shù)寄書,無信心相憶。莫作瓶墜井,一去無消息。’皆可證也。”[2]就是說,“信”最初是指“寄書之使”即所謂信使,后來才出現(xiàn)“書”“信”混用。

    “書”和“信”作為古代文體,也有所不同。書是一種起源較早、臻于成熟的文體,在古代典籍中不可或缺。它大致可分兩類:一類是公文,如上書、奏書等;一類是親友往復的文字,即簡、札、牘等。后來的所謂“信”,更傾向于后一類的文字。周作人對此說得比較透徹。他在《周作人書信》序中不但說透了“書”“信”的區(qū)別,還說透了二者的衍變及其優(yōu)劣。宋代所編文集在處理書信問題時,開始將“書”“信”分離與區(qū)別:“書”是“說大話,以鏗鏘典雅之文詞,講正大堂皇的道理”,即強調公共(社會)性質的書簡,可以收入正集;與之相對,“尺牘即此所謂信,原是不擬發(fā)表的私書”[3],是強調私密(私人)性質的信件。這種分離與區(qū)別,在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里依然存在。下面以魯迅書信為例作一簡要梳理。

    第一,最根本的差異在于,“書”強調公共(社會)性質,與之相對,“信”強調私密(私人)性質。在魯迅書信中,這種“公”“私”區(qū)分十分明顯。魯迅草擬或參與撰寫的公函,參與的聯(lián)名宣言、通電,自然都屬于公共性質的書簡。除此之外,絕大多數(shù)是寫給個人的書信,這些書信有一部分發(fā)表于報刊,后來收入雜文集,如:1925年發(fā)表的《通訊》《北京通信》,收錄在《華蓋集》;1926年發(fā)表的《上海通信》《廈門通信》,收錄在 《華蓋集續(xù)編》。第二,作為向特定對象傳遞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應用文書,“書”和“信”的接收對象有著根本區(qū)別:前者一般是政府職能部門、教育機構、傳播媒介及其代表者,后者是日常生活中有交往的個人。相應地,“書”主要面向社會網絡傳播,而“信”主要在個人交際圈內傳播。魯迅為北京女師大學生起草請求撤換校長楊蔭榆呈教育部的公函,呈送對象是“教育部總長”章士釗,而魯迅參與的聯(lián)名宣言都在當時的報刊發(fā)表。私人信件的接收對象是有名有姓的個人,這些人,與魯迅的關系有疏有密,有的后來反目成仇,如周作人、高長虹、林語堂等。第三,從篇幅長短來看,“書”相對較長,而“信”則大多是短篇,有的只有寥寥數(shù)字,如1927年12月6日魯迅介紹荊有麟拜見蔡元培的信,連同署名和日期在內總共21字。第四,從信息內容來看,“書”陳述的是非日常的、特殊的內容,“信”敘述的是日常的內容。魯迅書信中的“書”,都涉及公共事務,一般針對突發(fā)事件而發(fā)表主張、表明態(tài)度;“信”則主要為文學活動和日常生活傳遞信息、交流意見。如,魯迅起草的前述呈“教育部總長”函,是因為女師大校長楊蔭榆無辜開除學生,激起公憤;魯迅寫給北新書局老板李小峰的信,多數(shù)是為了交涉作品出版事宜,而寫給家人如致母親的50封信,有關孩子的內容最多。第五,從語言表達來看,“書”典雅正式,“信”通俗隨意。魯迅草擬的公函,用典雅的文言寫成,而私人信件則用白話,甚至夾雜紹興方言,有人甚至發(fā)現(xiàn),魯迅書信中有若干“罵人”的土話[4]。第六,“書”大都一事一議,故而可據(jù)重要內容擬定標題。魯迅起草的前述呈“教育部總長”函,手稿無標題,發(fā)表于《驅楊特刊》時,標題為《學生自治會上教育部呈文》,收入《魯迅全集》時連同另一封公函,合署名《為北京女師大學生擬呈教育部文二件》。即使沒有提示中心內容的具體標題,也可冠以“通信”“××通信”或“答×××”之類的題目。“信”的內容比較駁雜、豐富,時常不分主次,無法就內容擬題,即使編入文集全集,也僅以編號為題,以示區(qū)分。此編號,或為書信編次。如1925年3月21日致許廣平信在《兩地書》里標題為“二”;或為寫作日期,如1927年1月2日致許廣平信,標題為“270102 致許廣平”[5]。第七,從風格來說,誠如周作人所言,“書”“講正大堂皇的道理”,而“信”“有足以窺見性情之處”。魯迅的“書”,措辭嚴謹、情感內斂,“信”則措辭隨意、情感收放自如。《兩地書》中魯迅寫給許廣平的信,嬉笑怒罵皆由性,有“天然之趣”。

    以上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分離與區(qū)別,在書信被編入文集、全集時最為明顯。那么,現(xiàn)代作家書信如何入集?在書信入集過程中,“書”“信”之別,與書信的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存在怎樣的聯(lián)系?在此筆者擬略陳一得之見。

    二?書信與文集編纂

    文集有總集和別集之分。書信作為應用文體,可收入總集或別集。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編入文集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兩個及以上作家的書信,作為書信總集出版,如孔令境編《現(xiàn)代作家書簡》(1936);二是單個作家的書信,作為書信別集或與其他文類合集出版,前者如編入《沈從文別集》(1991)的《湘行書簡》、后者如《于賡虞詩文輯存(下)》(2004)同時收入于賡虞《論詩》、集外文和《書札小輯》。

    在私人空間寫作和閱讀的現(xiàn)代作家書信,極其不穩(wěn)定。它們作為手稿被作家本人或收信人及其周邊親友保存。這些以自然狀態(tài)保存的書信,會出現(xiàn)散佚或腐壞。還有一種常見情況是,書信毀于戰(zhàn)火或人為銷毀。結集出版的郁達夫書信、朱湘書信,不足百封,實際數(shù)目遠不止如此,現(xiàn)存的只是從戰(zhàn)火中搶救出來的一部分。目前能見到的魯迅書信不到總數(shù)的四分之一,其余幾千封信,或散佚難覓,或被人為銷毀。1932年年底魯迅自述:“我的習慣,對于平常的信,是隨復隨毀的……直到近三年,我才大毀了兩次。”[6]其他一些現(xiàn)代作家也曾大規(guī)模毀信。趙清閣燒毀了老舍寫給她的四十多封信;沈從文保存在他大哥處的積累四十年的書信,被付之一炬;康濯寫給孫犁的幾捆信,同樣交給了一把火。這些現(xiàn)代作家書信,尚未進入公眾視野、得到社會認可,就永遠消失在歷史長河。我們現(xiàn)在見到的現(xiàn)代作家書信,從某種意義說,都是劫余碩果,得來不易。現(xiàn)代作家書信脆弱,極易散佚,結集出版給書信文本提供了一個面向社會的載體,并使之得以保存、流傳后世。換言之,現(xiàn)代作家書信之所以成為一種具有社會性、歷史性的存在,是因為文集為其提供了安身保全之所。這一過程,也可以這樣表述:現(xiàn)代作家書信最初作為一個只在極少數(shù)人之間傳播的私人文本,通過文集編纂,變成公開面向大眾的公共文本,即進入公共空間,具備社會性和歷史性。

    在現(xiàn)代作家書信編為文集的過程中,公開性的“書”和私人性的“信”被區(qū)分開來。不同于現(xiàn)代作家的“信”往往以單行本方式結集出版,“書”消失在歷史的黑暗中似乎是它的宿命——只有與“信”或其他文類合編才能入集傳世。以下,試以魯迅書信與文集編纂為例,分別考察“書”和“信”編入文集的具體情形。

    目前尚未發(fā)現(xiàn)魯迅或其他現(xiàn)代作家的“書”單獨結集出版。這類公共性比較明顯的文本,其入集的一般過程為:手稿→發(fā)表于報刊→入集。魯迅的此類書信,大多是他答復報刊編輯部或個人的公開信。例如:《答文藝新聞社問》最初發(fā)表在《文藝新聞》第二十九期(1931年9月28日),《答北斗雜志社問》最初發(fā)表在《北斗》第二卷第一期(1932年1月20日),后來都收入1932年10月出版的《二心集》,成為魯迅雜文的一部分。即是說,在與“信”或其他文類合編出版之前,“書”已經離開私人寫作空間,進入報刊營造的公共空間并產生影響。對“書”來說,入集不過是轉換到文集營造的公共空間,進一步擴大影響和保存?zhèn)魇馈陌l(fā)表于報刊到編入文集,此類書信始終處于公共空間,因而無須增刪修改。也就是說,由“私”轉“公”,其文本內容沒有變化,變化的只是文本身份和文體身份。

    無論作為手稿的書信是否具有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公共性質,只要它不公開,就都是私人空間里的私密文本,一旦發(fā)表出版,就變成面向大眾的公共文本。在這一轉變過程中,同一書信發(fā)表于報刊與編入文集,所面對的公共空間及對相關公共空間的影響有所不同。發(fā)表于報刊,是以單封書信的個體身份面向大眾傳遞信息,在它背后有近期發(fā)生的相關人事作支撐。比如,魯迅《答〈戲〉周刊編者信》的寫作背景是,1934年8月19日出版的袁牧之主編《戲》周刊(《中華日報》副刊之一)開始連載袁梅(袁牧之)所作《阿Q正傳》劇本,《戲》周刊編者遂在該刊發(fā)表致魯迅的公開信,希望他“能在第一幕剛登完的時候先發(fā)表一點意見”[7]。《寄〈戲〉周刊編者信》則是回應《戲》周刊第十四期關于魯迅的若干問題,并就所載阿Q像談觀感。這兩封信的寫作背景,特別是涉及的人和事,不但沒有私密性,反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有公之于眾的需要,這是它們被公開發(fā)表、由“私”轉“公”的基本條件。由于事后不久發(fā)表于《戲》周刊,發(fā)表時自然沒有必要做任何說明。在此過程中,書信成為勾連魯迅、《戲》周刊編者與讀者的橋梁,而魯迅、《戲》周刊編者與讀者之間的關系,共同構成了這兩封信所處的關系網。當這兩封信后來被收入《且介亭雜文》,無異于從《戲》周刊營造的公共空間剝離出來,原有的寫作背景及其語境幾乎蕩然無存。雖然無論在《戲》周刊發(fā)表還是編入《且介亭雜文》出版,都展現(xiàn)了這兩封信的公共性質,或者說,都實現(xiàn)了由“私”到“公”的轉變,但是二者的文本身份和文體身份并不相同,需要甄別。文本身份(textual identity)是符號文本最重要的社會關聯(lián),它與文本發(fā)出者、解釋者的身份有關,但不等同于它們的身份,它主要由發(fā)出者的意圖賦予。現(xiàn)代作家的“信”發(fā)表于報刊,其發(fā)出者是作者,收入文集,則發(fā)出者變成文集編纂者,由于作者和編纂者的文本意圖不同,這種變化的直接后果,便是“信”失去作為報刊文章單獨發(fā)言的功能,而是作為文集作品集體發(fā)言。文體身份(stylistic identity)最初由作者在私人空間設定,一旦書信發(fā)表出版,其文體身份就需要在公共空間中重新確認。前述魯迅答復《戲》周刊編者的書信手稿,原本僅存在于私人空間,與私人性的“信”無異,當它在《戲》周刊發(fā)表,面向大眾提供信息,手稿由私信轉變?yōu)楣_信;后來編入《且介亭雜文》,則意味著同時具備了公開信和雜文兩種文體身份,不但向大眾提供信息,還提供文學文本。此外,還需要注意到,表面上,“書”是寫給某人或某群體,通篇話語構成“寫信人—收信人”的封閉結構。但由于它發(fā)表在公共空間,作者的言說其實在一個公共空間而不是在私密空間進行——雖然有將言說空間私密化的外殼。“書”的這個特點,也使它收入文集、全集均無阻礙,并且無須刪改。

    在現(xiàn)代作家公共性質的“書”由“私”到“公”的轉變過程中,書信權屬鑒別至關重要。權屬有待鑒別的書信,一旦編入作家文集,可能在公共空間產生虛假映像,導致以此為據(jù)的文學史被歪曲、偏離事實真相。比如,魯迅沒有參與擬稿而僅應邀署名的《中國文學家對于英國智識階級及一般民眾宣言》,長期被不加區(qū)別編入魯迅文集,以致成為魯迅曾與后期創(chuàng)造社聯(lián)手的證明。涉及書信權屬問題的主要有兩種“書”:一種是作家口述、他人代寫或代簽名的書信;另一種是兩人及以上之聯(lián)合宣言、聲明、通電等。第一種均被直接編入文集,如“魯迅口授,O.V筆寫”的《答托洛斯基派的信》,發(fā)表于《文學叢報》第四期和《現(xiàn)實文學》第一期,署名魯迅,后來由許廣平編入《且介亭雜文末編》(1937),此后出版的魯迅文集、全集都依照此說。其實,對于此類書信是否入集,須視具體情況來決定。據(jù)馮雪峰回憶,《答托洛斯基派的信》是他按照魯迅“立場、態(tài)度和多次談話中他所表示的意見寫的。發(fā)表后他自己都看了,認為符合他的立場、態(tài)度和意見的;并且從刊物上剪下來,放到他的積稿堆中去,準備將來編進他的文集”[8]。當時和馮雪峰“一道拿著擬稿去看魯迅”的胡風回憶說,馮雪峰把自己草擬的信念給病重的魯迅聽,“魯迅閉著眼睛聽了,沒有說甚么,只簡單點了點頭,表示了同意”,事后魯迅認為馮雪峰模仿自己“一點也不像”[9]。這封信,是許廣平在魯迅去世后從《現(xiàn)實文學》雜志收入《且介亭雜文末編》。既然如此,這封信的作者就很難說是魯迅。即便魯迅本人,對于他人記錄的文稿,也是“當作記錄者自己的創(chuàng)作,都將它由我這里刪掉”[10]。第二種書信入集問題,更復雜[11],爭議也更大。筆者認為,此類書信的主創(chuàng)者是實際起草人,而與列名者、掛名者沒有什么關系。如果能考訂明確實際起草人,則著作權歸其所有;若是尚不能明確,則由于無法將此類書信的著作權交給參與署名的所有人以平等的方式共占共有,目前只能采取權宜之計,將其分別編入各人文集。魯迅致張琴孫信,以《維持小學的意見》為題,曾發(fā)表于1912年1月19日《越鐸日報》。其原信雖是周作人手跡,署名卻是周樹人、周建人,且由魯迅親筆修改定稿,應收入魯迅書信集。

    上述以“分割”著作權方法處理現(xiàn)代作家“書”的權屬,也適用于兩人及以上的現(xiàn)代作家私人書信的入集。此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將通信者一方的書信結集出版,如《舒蕪致胡風書信全編》(2010)與《胡風致舒蕪書信全編》(2014)分別出版;另一種是將原有的雙方通信集拆解為單方面書信后入集,如魯迅許廣平通信集《兩地書》,被分割其著作權,分別單獨收入《魯迅致許廣平書簡》(1981)和《許廣平文集》(1998)。“分割”著作權,難免破壞往來書信共同營造的話語空間,消解通信的完整性,因此,通常做法是以往來書信集的形式出版。

    “信”(私人書信)在編入文集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三種文本形態(tài):一是原信(手稿或依據(jù)手稿的抄本、影印本);二是編輯整理本;三是基于原信的注釋。在現(xiàn)代作家的“信”由“私”轉“公”即編入文集的過程中,這三種文本形態(tài)在公共閱讀空間的功能和影響有所不同。原信對書信原生態(tài)的呈現(xiàn)和保存,是其他文本形態(tài)無法替代的。由于書信往來雙方所共喻者不必細述,信中時常有雙方默會于心而后世讀者如墜五里云霧中的“暗語”,因此有必要做適當?shù)淖⑨尅H纾捾娮珜懙聂斞钢率捾娛捈t信簡注釋,不但與魯迅書信在公共閱讀空間構成多聲部奏鳴,以致魯迅書信連帶的人際關系網越發(fā)復雜、微妙,還增強了魯迅書信的可讀性。全集中的書信注釋,亦如此。不同的是,全集中的書信注釋,因其撰寫更多受制于一定時期政治、文化、學術而成為時代文化政治風云的“晴雨表”。1981年版的《魯迅全集》注釋,就“正是這個時代文化政治風云的體現(xiàn)”[12]。第二種文本形態(tài)即編輯整理本的情況非常復雜,下文重點探討。

    私人書信在入集之前,一般沒有在報刊發(fā)表過,尚保持原信的零散隨意狀態(tài),對其做一些編輯整理是有必要的。然而,對照現(xiàn)代作家書信原信與書信集,往往會發(fā)現(xiàn),在原信入集過程中,作者本人、親屬和整理者自覺規(guī)避某些言語,先后進行增刪、修改或重寫,由此出現(xiàn)異文,有的甚至成為“衍生型文本”。魯迅許廣平往來原信與《兩地書》初版本[13],便是如此。魯迅在編輯《兩地書》時,采用篩選掉一部分通信、增刪文字等方法,對原信作了“去言情化”“去隱私化”“去政治化”和“去刻毒化”處理。其“處理”動機和原因,也就是制約和影響兩人通信從私人空間轉向公共空間的因素,大致有人際關系、圖書出版市場、大眾讀者需求、政治意識形態(tài)等[14]。在此過程中,發(fā)生了三種本質性的變化:一是書信存在的人際關系網發(fā)生了由“私”到“公”的變化;二是文本形態(tài)變異,由普通書信轉變?yōu)闀朋w散文;三是作者發(fā)生變化,由原信的作者分別為魯迅、許廣平,轉變?yōu)椤棒斞浮被颉棒斞浮⒕八巍薄?/p>

    需要指出,上文所述制約和影響因素,具有相對性。無論人際關系、圖書出版市場還是大眾讀者需求、政治意識形態(tài),都限于一定的歷史時期,都不是固定不變的。彼時出于某種原因需要考慮的因素,在此時未必要顧及。以政治意識形態(tài)為例。在魯迅編輯《兩地書》的1932年,原信中涉及中共、蘇俄、國民黨內部黨派的言論屬于政治敏感內容,因而被魯迅作了“去政治化”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時代風氣下,這些內容不再“敏感”,不但不需要刪改,反而有必要保留甚至突出。如陳漱渝所說:“《兩地書 》原信(主要指許廣平致魯迅函)雖然個別文字有些蕪雜,有些文字直接涉及時人或時政,在當時公開發(fā)表易招忌諱,但時過境遷,原信則顯得更為真實,細節(jié)更為豐富,特別是對情愛心理的展示更加坦誠細膩,因此,具有獨特的研究價值和鑒賞價值 。”[15]由于各種制約和影響因素具有相對性,順應時過境遷后相關觀念變化,《兩地書》不斷再版、新版,形成依據(jù)魯許原信和依據(jù)魯迅編輯整理的《兩地書》這兩大版本系列。較為獨特的是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兩地書真跡(原信 手稿)》(1996),該書營造了一個特別的《兩地書》手稿空間,既有“有直寫的、橫寫的”“嫌文字之表達不足畫上圖”“毛筆寫或鋼筆寫的”原信[16],也有魯迅手抄的《兩地書》,由此書信的私人空間、公共空間呈現(xiàn)出水火相容的奇異景觀。

    三?書信與全集編纂

    如果說,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編為文集出版是由“私”轉“公”,那么編入全集則既可能是由“私”轉“公”,也可能意味著由“公”返“私”。這是因為,書信被編入現(xiàn)代作家全集有三種情況:未曾入集出版的書信入全集、已收入文集的書信入全集和曾收入文集、全集的書信在新版全集漏收。第一種情況,一般是新發(fā)現(xiàn)的佚信,編入全集對它而言意味著突破多年潛隱的私人空間,走向公共空間;第二種情況,由于收入文集時已經進入公共空間,因此被編入全集的主要意義,在于確認作者權屬、成為作家作品的一部分,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從公共空間回到私人空間;第三種情況,意味著新版全集漏收的書信,從公共空間回到私人空間。出現(xiàn)第三種情況的常見緣由,是書信著作權不屬于作家本人或權屬不明。其中,大多為兩個及以上的作者集體署名。

    集體署名的書信如何編入現(xiàn)代作家全集,至今尚無共識,全集編纂者各行其是,顯得比較混亂。大致而言有兩種做法:其一,凡是有明確署名的書信都予以收錄,無論集體署名還是單獨署名,也無論親筆簽名還是他人代簽。2005年版《魯迅全集》收錄魯迅書信的原則便是如此,該卷收入魯迅和茅盾聯(lián)合署名的三封致伊羅生信,均為茅盾起草,有一封魯迅只簽了名,有一封沒有魯迅的任何文字。其二,集體署名的書信,有的收錄,有的不收。“魯迅 景宋”聯(lián)合署名的《兩地書》自問世以來,相繼被完整編入1938年、1958年、1973年、1981年、2005年等版本的《魯迅全集》。而2011年版、2012 年版、2013 年版《魯迅全集》,要么將《兩地書》整體刪除,要么只收錄其中的魯迅致許廣平信。對于魯迅參與的聯(lián)名宣言,卻全部收入。由此來看,集體署名的書信如何入全集,“既涉及文獻的權屬,也關乎全集的編選體例”[17],的確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凡是有明確署名的書信都予以收錄的做法不可取。這種做法無視書信作者的復雜性,容易出現(xiàn)錯收、誤收。對于集體署名的書信,首要的是區(qū)分作者對該書信的貢獻大小,這是判斷書信作者權屬的主要依據(jù)。《兩地書》的作者權屬問題,是魯迅研究界關注的焦點之一,也是分歧較大的一個話題。1997—1998年《魯迅研究月刊》《文匯報》《中華讀書報》《新民晚報》《法制文萃》等報刊對《兩地書》是“合作作品”還是魯迅“編輯作品”,有過熱烈討論,討論結果傾向于認為是合作作品,人民文學出版社承諾“在以后出版物中,為《兩地書》支付整體版稅”。[18]然而,《兩地書》版權問題至今仍有爭議,在現(xiàn)代作家集體署名書信的權屬判斷中也有代表性,故而下文再作討論。

    據(jù)國家新聞出版署政策法規(guī)司編寫的《全國新聞出版系統(tǒng)“二五”普法讀本》,“合作作品”必須同時具備“共同創(chuàng)作的合意”和“共同創(chuàng)作的行為”兩個條件,“僅提供輔助性勞動,如抄寫、記錄、校對等,不屬共同創(chuàng)作”。而“編輯作品由各作者分別創(chuàng)作,經編輯人匯集到一起,與合作作品有區(qū)別,關鍵在于這種作品沒有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的合意與行為”[19]。具體到《兩地書》,1933年的初版本雖署名“魯迅、景宋”,但從其編輯整理來看,許廣平主要從事素材提供、書稿謄抄、后期校閱等輔助性工作,負責體例編排和原信刪改的是魯迅。《兩地書》里連許廣平書信,也有魯迅“加添了一些新的材料,增寫了一些新的文字,用以充實和豐富原信的思想內涵和社會內容”,“刪去了一些感情色彩異常鮮明、措詞尖銳的批評”[20],可見魯迅對《兩地書》的貢獻最大,甚至可以說,《兩地書》主要反映魯迅的思想觀念。有人說《兩地書》“實際上是魯迅的‘重新創(chuàng)作’”[21],此言雖嫌夸張,但突出魯迅對《兩地書》的主創(chuàng)地位,是合理的。《兩地書》及以此為依據(jù)的各種版本,實為魯迅編輯整理、魯迅許廣平合著的“編輯作品”,只署編纂整理者姓名、不署作者之名,也是可以的。《胡適王重民先生往來書信集》(2009)、《胡適許怡蓀通信集》(2017)、《巴金與友朋往來手札·沙汀卷》(2009)等,即是如此。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的幾個《兩地書》版本,僅署名“魯迅”,許廣平并未提出異議,說明她認可這種署名方式。就此而言,2005年版《魯迅全集》收入《兩地書》是對的,2009年版《魯迅著譯編年全集》、2011年版《魯迅大全集》、2013年版《魯迅全集》等“肢解”《兩地書》,不收入原有的許廣平書信,則欠妥。

    以上討論《魯迅全集》收入《兩地書》的狀況,未及手稿。一般來說,現(xiàn)代作家書信手稿即為原信,但也有例外。《兩地書》手稿有三種:一是魯迅和許廣平的通信手跡即原信;二是許廣平抄寫本;三是魯迅抄寫本。許廣平抄寫本是《兩地書》的底本,但這個抄本已不知下落。原信和魯迅抄寫本由許廣平收藏,新中國成立后捐獻給國家機構,見者極少。文物出版社在 1978 年至 1980年先后分函出版《魯迅手稿全集·書信》(八冊),收入魯迅致許廣平的書信手稿78封,而魯迅抄寫的《兩地書》被收入該全集的文稿卷。2002年國家圖書館影印出版的《魯迅手稿全集》,其書信部分,與文物出版社版相同。鑒于魯迅抄寫的《兩地書》手稿與原信差異較大,已成為兩種不同文本,將其作為文學作品收入文稿卷,與魯迅致許廣平的原信區(qū)別開來,這是完全正確的。但是把魯迅致許廣平書信手稿,稱為“《兩地書》原信”或“《兩地書》真跡”,則不準確。因為,魯迅致許廣平的原信,寫作時間在1925年3月至1932年11月之間,此時還沒有“兩地書”之名。

    對于魯迅參與的聯(lián)名宣言,也應當視魯迅對聯(lián)名宣言的貢獻大小而決定是否編入全集。例如,刊載于《京報》的《對于北京女子師范大學風潮宣言》[22],魯迅的簽名雖排在第三,但許廣平在她所保存的這份宣言的鉛印件旁附注:“魯迅擬稿,針對楊蔭榆的《感言》仗義執(zhí)言,并邀請馬裕藻先生轉請其他先生連名的宣言。”也就是說,周樹人(魯迅)才是“擬稿”人,因此這份宣言被收入《魯迅全集》第8卷《集外集拾遺補編》“附錄”。相反,對于那些沒有參與擬稿而僅應邀署名甚至他人代簽的書信,則不必編入全集,如魯迅與創(chuàng)造社成員聯(lián)名的《中國文學家對于英國智識階級及一般民眾宣言》。

    現(xiàn)代作家全集編纂及增補修訂,常見失收已經公開發(fā)表、已經考實的書信,失收檔案館、紀念館未發(fā)表的書信,失收帶有書信功能的便條和請柬,甚或刪掉書信中部分內容和部分附件[23]。這表明,在現(xiàn)代作家全集編纂過程中,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公”與“私”,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換。原本已經公開、由私人空間進入公共空間的書信,因新版全集失收而流散集外,一定程度上由公共空間重返私人空間,成為全集增補修訂時的輯佚對象,一旦作為佚信被發(fā)現(xiàn),又增補進入全集,再次實現(xiàn)由“私”到“公”的轉換。這種“公”“私”之間相互轉換,在多種版本的《魯迅全集》之間存在,甚至成為修訂、重新編纂《魯迅全集》的緣由和動力之一。1938年版《魯迅全集》失收上千封書信,唐弢編的《魯迅全集補遺》系列予以收錄;1958年版《魯迅全集》,實際收集書信1165封,但書信卷僅收入334封,于是1981年版《魯迅全集》予以增補,卻未收部分已發(fā)現(xiàn)及后來新發(fā)現(xiàn)的魯迅書信,以至2005年版《魯迅全集》新增佚信20封。而《致北方俄羅斯民族合唱團》、1933年1月26日和3月16日致臺靜農信等,都在2005年版中失收,相對而言,這些書信重新回到了私人空間。有的書信在編入全集時被刪掉部分內容和部分附件,借此樹立或維護作家的“正面形象”,然而若干歷史細節(jié)和真相因此被遮蔽乃至扭曲[24]。

    現(xiàn)代作家書信在編入全集過程中出現(xiàn)的“公”與“私”之間相互轉換,反映了兩種截然相反的編纂標準。一個作家的全集要有多全才算“全”?是否一篇不漏才能稱全集?全集的意義在于“全”,還是另有評判標準?這樣的問題,多年來困擾著全集編纂者。有學者認為:“作家可能隨意的一篇日記、書信、回憶錄,這些材料的存在確實有其本身的意義,但如果不能在文學史建構中發(fā)揮作用,那么在我看來,多一篇還是少一篇意義并不大。”[25]故而認為,全集編纂不以“全面”為標準,尤其是對于著作權不明確和涉及隱私的書信,要么干脆不收,要么刪改后收入。然而,多數(shù)全集編者和讀者認為,全集貴“全”,應該收錄已發(fā)現(xiàn)的所有作品。以至在書信編入全集過程中,時常會出現(xiàn)一種反著作權、反隱私權的理想,即為了盡可能全面收錄并保留書信原貌,應該不顧通信另一方著作權,將雙方通信一并收入,并且可以公開通信雙方隱私,供人們批評研究。在這里,令人驚訝地出現(xiàn)了一種全集編纂標準高于著作權、隱私權的傾向。為了“使讀者看到魯迅原信的全貌”,2005年版《魯迅全集》在收錄《兩地書》之余,又收入魯迅致許廣平原信68封。在這一趨勢中,出現(xiàn)了對現(xiàn)代作家和書信的重新想象:現(xiàn)代作家(主要是去世的經典作家),被定義為“透明人”[26],即使其思想意識最深層、最隱秘之處,也可以徹底公開;而書信,被想象成可以幫助現(xiàn)代作家“走下神壇”“回到復雜而完整”的人[27]。更為激進的做法,如《臺靜農全集》(2015)第十二冊,題為《臺靜農往來書信》,收入他人致臺靜農書信60封,竟然多過臺靜農本人書信53封。在這些全集的編纂者眼中,盡可能全面收錄書信并保留原貌是第一位的,因此一并收入通信另一方的書信,“從而將全集只收集主一人所作、兼收其合作作品的一般理解‘再問題化’,為我們打開了重新想象、定義‘全集’的空間”[28]。

    四?書信所含詩詞的入集

    中國文學傳統(tǒng)一直隱隱相傳著“引詩”習慣,文人書信亦如此。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引詩”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引錄他人之詩;另一種是引錄本人之詩。限于篇幅和題旨,這里只說第二種。胡適、郭沫若、徐志摩、郁達夫等現(xiàn)代作家書信,都有不少包含詩詞,約略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隨信附錄詩詞,另一種是書信正文夾雜詩詞。這兩種情況自古就有,是古代文人交際在現(xiàn)代社會的遺緒。近年發(fā)現(xiàn)的胡適早年致胡近仁信,引詩頗多。其中,多數(shù)詩詞作為書信附錄,今見胡適致胡近仁詩詞稿十二件,都是隨信附錄。詩詞夾雜在書信正文的情形也常見,如1941年老舍、王冶秋致吳組緗的信中夾雜的人名詩[29]。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需要提及,有的書信本身以詩詞形式寫成,也就是說,以詩詞代信。1938年9月30日《燕京新聞》“文藝副鐫”第一期上,刊出了“藏暉居士”(胡適)與周作人的《方外唱和詩鈔》。藏暉居士的來信,只有八行詩,既無題目,也無上下款,但這首詩“借夢境來勸駕”,規(guī)勸周作人盡快南下。以詩詞代信,常見于現(xiàn)代作家題寫的字幅、簽名本、明信片等。這一類題寫贈人的詩詞,具備書信的基本要素,同樣是向特定對象傳遞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應用文書,應視為一種特殊的書信。比較而言,現(xiàn)代作家書信所含詩詞的整理入集,至今尚未引起應有的重視。鑒于其作為文本在“公”“私”之間轉換的復雜性,以下兩種情況需要仔細斟酌:

    第一,見之于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詩詞,能否以及如何作為單獨的詩詞作品入集。

    書信所含詩詞,有的在作者生前已經編入作品集,后來所發(fā)現(xiàn)的詩詞,在編入文集和全集時,即參照這些作品集將它們輯錄。表面看,此事頗簡單,其實尚需酌情辨析,分別處理。

    仍以魯迅為例。魯迅的詩作,絕大部分本人未曾交付發(fā)表。1935年楊霽云收集魯迅詩作十三題十四首,經魯迅修飾后,編入《集外集》。其余的魯迅詩作,均為《魯迅全集》編者多方輯佚所得,編入《集外集拾遺》和《集外集拾遺補編》。這些魯迅詩作,以舊體詩居多,大都屬于“以詩詞代信”類型。于是,問題隨之而來。一是要不要單獨成篇入集;二是從信中摘錄出來、單獨成篇后,既脫離書信語境而成為獨立文本,也容易造成作品之于《魯迅全集》而言的重復輯錄,那么,該如何入集?

    首先,編纂《魯迅全集》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即,全集收錄的作品以作者生前編訂的各個集子為依據(jù)和底本,所以,我們應該可以這樣確定一個標準:凡是魯迅本人編訂或得到魯迅審閱修飾后才編入集子的書信所含詩詞,就不要另外摘錄單獨成篇。因為在魯迅生前已完成了從“私”到“公”的轉換,它們不再是集外之作。

    其次,隨信詩作能否摘錄出來、“以詩詞代信”的篇目能否單獨成篇入集呢?應該可以,因為二者都是魯迅詩歌創(chuàng)作的重要內容。這些書信里的詩詞,如果不能以詩詞形式單獨成篇,無論從閱讀還是研究的角度來看,它們實際上都會被淹沒。事實上,就現(xiàn)代作家書信附錄的詩詞和“以詩詞代信”的篇目而言,書信不過是一個殼、一個載體,作者附錄的詩詞和“以詩詞代信”的篇目,本來就為的是單獨抄示、披露給收信方,故而可將其作為詩詞稿入集。如《哀范君三章》最初發(fā)表于1912年8月21日紹興《民興日報》,詩后有致周作人短箋,此詩后來收入《集外集拾遺》。

    最后,須酌情摘錄夾在書信正文中的詩詞。夾在書信中正文中的詩詞,哪些可以單獨成篇摘出,哪些不可以?這當然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凡是具有完整、獨立審美意象、審美表達和審美價值的詩詞,可以摘錄出來單獨成篇。如,魯迅題贈許壽裳的《自題小像》《答客誚》及其他數(shù)首舊體詩。如果只是為特定情節(jié)的發(fā)展、為人物形象的塑造,而以詩詞形式、詩詞語言所作的描寫、敘述、詠嘆,或者詩詞本身無法脫離書信中介紹性、解釋性的文字,則不宜摘錄出來單獨成篇。如,1941年3月18日、6月7日老舍致吳組緗信中“求對”的人名詩[30],若是單獨摘出入集,就會失去上下文的說明和解釋,其對聯(lián)式的幾行人名詩,無頭無尾,讓人難解。

    第二,書信所含詩詞在發(fā)表或入集過程中的修改,是應該引起注意的又一種情況。

    此類修改包含兩種需要區(qū)分的情況:一是文字、詩句的改動,一是詩體的改動。詩體的改動,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舊體詩改寫或活剝?yōu)樾略姡缧熘灸Π牙钋逭盏脑~改寫成白話新詩,魯迅活剝張衡《四愁詩》為“擬古的新打油詩”《我的失戀》;二是舊體詩體式改變,如從絕句改作律詩。文字、詩句的改動,是詩詞文本的局部調整、變更,而詩體的改動,屬于一種新的創(chuàng)作,是詩詞文本根本性的變異。這樣,我們對于書信所含詩詞的入集,就可以有一個判定的標準:凡是部分文字、詩句的改動,應視為該詩作的異文本,一般不宜摘錄出來入集;凡是詩體的改動,應視為單獨成篇的詩作,可以摘錄出來入集。譬如:為編輯《集外集》,魯迅從日記里抄寫《題三義塔》等6首詩,以書信形式轉交楊霽云,且對其中個別字詞做了改動,形成不同于“日記版”的“書信版”。對此,在校勘時對異文出校即可,不必另外摘出來入集。原《集外集拾遺》中多首詩作,收入《魯迅全集》時標題做了改動,有一些改動甚至很明顯,比如把《無題三首》這一題目下的三首詩列出來,分別加標題,因而將其單獨成篇入集是合適的。

    書信所含詩詞在入集過程中引致的文本狀態(tài)變化,迄今尚未有人提出。考慮到這種文本狀態(tài)變化,存在于幾乎所有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入集過程,確實有必要予以簡要討論。在入集以前,書信及所含詩詞被傳遞給收信方,由收信方本人或親屬保存,不能也不會發(fā)生改變,它們在私人空間保持相對穩(wěn)定,處于文本穩(wěn)定狀態(tài)。一旦被收集起來編輯整理,就進入文本匯集狀態(tài)。最后,通過結集發(fā)表出版,形成文本凝定。換言之,書信及所含詩詞的入集,其實是一個文本凝定過程,它“由‘文本穩(wěn)定’與‘文本匯集’兩個維度及發(fā)展階段構成”[31]。只有結束文本穩(wěn)定狀態(tài)、進入文本匯集狀態(tài),書信及所含詩詞才可能實現(xiàn)由“私”轉“公”。文本穩(wěn)定是書信及所含詩詞作為交際方式的性質使然,文本匯集則是作家社會影響、編輯出版者的刊印能力、讀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使然,不應混為一談。書信及所含詩詞的文本匯集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書信集或詩詞集的形式出版,此時“文本的選錄重在體現(xiàn)編者的思想及訴求”;另一種是編入全集,這是以“全錄式文獻集成”為本位的編纂行為。通過這兩種方式,在私人空間原已穩(wěn)定的書信及所含詩詞文本,進入文本匯集的新階段,發(fā)表出版后,在公共空間實現(xiàn)文本凝定。從此,它們以文獻而非文本的面貌,不僅在觀念史層面上,也在閱讀史層面上,參與現(xiàn)代作家形象和文學經典的建構。

    余論

    中國現(xiàn)代作家書信被編入文集、全集,實為“以私人之名,行共享之實”,展現(xiàn)了私密文本轉向公共文本的復雜過程。這一過程的主要影響或重要意義,在于重塑現(xiàn)代作家形象。我們需要了解作家的全貌,但文學史展現(xiàn)的只是依據(jù)作家主要作品構建的作家形象。比如魯迅,他被文學史塑造成面目嚴峻、橫眉冷對的斗士。私人書信由于直面現(xiàn)象直接表達觀點而隨心隨性,因此書信里的魯迅,感性、風趣、可愛。一旦私人書信編入文集、全集,發(fā)生變異,成為公共文本,進入文學研究者視野后,被整合到文學史真相和細節(jié)的敘述之中,使作家形象更為豐富和復雜,有的甚至影響作家形象塑造。這一現(xiàn)象,某種程度上具有重寫文學史的意義。有鑒于此,大量發(fā)掘、整理出版現(xiàn)代作家書信,在學術界受到文學研究者普遍贊同和期待。然而,在社會層面,作家書信尤其原信的披露和出版,往往要面對侵權處罰和道德譴責。2013年夏北京某拍賣公司未經楊絳同意,拍賣并公布“錢鍾書書信手稿”,“楊絳很受傷”,有媒體質問:“拍賣書信還是拍賣倫理?”[32]楊絳控告收信人和拍賣公司侵犯著作權和隱私權,最后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20萬元并賠禮道歉。通過這起案件的判決可知,即使書信原件所有權人也不能侵犯寫信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發(fā)表權、接觸權、追續(xù)權。但所有權人享有合理處理書信原件的權利,如出售、贈與。寫信人與收信人的分離,導致此權利二分法。如何區(qū)分界定著作權人、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爭議頗多,有待深入探討。現(xiàn)代作家書信由“私”轉“公”,所涉及的侵權問題的復雜性,遠非普通文學作品可比。即使不存在侵權問題,也要符合社會道德標準。2005年版《魯迅全集》編委會曾為要不要收入《兩地書》原信猶豫不決。有人贊同,有人明確反對,反對的理由是:“《兩地書》原信屬于隱私,原作者不愿披露全貌,才在公開出版前做了修訂。如果公開出版,是否有違作者生前意愿?”[33]2013年出版的《張愛玲給我的信件》,收錄張愛玲103封信件。這些信件涉及張愛玲大量隱私,包括其晚年在美國的窘迫生活,對此,有許多“張迷”公開表示不滿,認為“張愛玲是個愛面子的人,應該尊重她的隱私,而不是過度消費”,更斥責編者夏志清的這種行為“踐踏了張愛玲交付的情誼”[34]。顯然,現(xiàn)代作家書信由“私”轉“公”,還要接受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檢驗。由于有法律和倫理道德兩方面的把關,現(xiàn)代作家書信結集出版、進入公共空間后,往往能產生典型示范作用,成為一種春風化雨、潤物無聲的道德力量。亦因此,《兩地書》《愛眉小札》《海外寄霓君》等現(xiàn)代作家情書能夠影響幾代人的愛情觀。而近年來電視、互聯(lián)網上各種書信誦讀類專題節(jié)目,也才能夠跨越歷史時空,傳遞特定的思想道德文化內涵,受到觀眾喜愛。

    書信蘊含的道德力量,可以從其特征得以詮釋。非虛構性是現(xiàn)代作家書信的基本特征。特別是其非虛構性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注重讀者與語言行為的功能,使書信成為一種生活的藝術或政治的藝術而非審美的藝術。再者,因書信特性,現(xiàn)代作家書信編入全集、文集,比其他文字更需要附加注釋,這些注釋不單是對書信文字的解釋,也暗含了編者的見解和思想觀念,由此在公共閱讀空間對讀者產生規(guī)訓,即注釋向讀者提供規(guī)訓的文本,其中大多隱含著規(guī)訓與教化的強加。因此,現(xiàn)代作家的身份符號與書信文本,一旦由“私”轉“公”,往往成為文明之體、教化之力,作為推動現(xiàn)代文明形成與發(fā)展的一只看不見的手,在社會治理、政治生活以及日常活動中,構成一種毛細管式的道德文化力量。

    為何現(xiàn)代作家書信與全集、文集編纂,會勾連出錯綜復雜的人際關系?筆者認為,這主要緣于現(xiàn)代書信保留了諸多中國古代書信的特性。在古代中國,書信是文或文章的一種體類。古代的書、尺牘、簡、函等,不僅是信息傳遞與人際溝通的途徑,也是一種社會教化的手段。雖然“五四”文學革命以來的新文學,以西方的“文學文體”粗疏地代替中國傳統(tǒng)的“文章文體”,西方的詩歌小說戲劇散文“四分法”及與此相應的文學觀、文學思潮,把中國文學套入了“西裝馬甲”中,但是現(xiàn)代書信卻異乎尋常地從格式到常用語,都保留古代書信風格特色,有的(如公函)甚至除內容之外,與古代書信無異。現(xiàn)代作家書信于是具有新文學文體所罕見的一些價值和功能,如時序遷化、人倫規(guī)范、政治標準、情感溝通、群體認同、是非辨別等。既有感性的私情,也有理性的大義;既涉及上層,也關聯(lián)下層;既有人事,也有超人事。因此,現(xiàn)代作家書信一旦入集,從私人空間走向公共空間,或者從公共空間隱退到私人空間,難免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生活的點點滴滴,總能勾連出相關人際關系。

    注釋:

    [1]張萬起、劉尚慈譯注:《世說新語譯注》,第343頁,中華書局1998年版。

    [2]梁紹壬:《兩般秋雨盦隨筆》,第6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3]參見《〈周作人書信〉序信》,《苦雨齋文叢·周作人卷》,北京魯迅博物館編,第250頁,遼寧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陶沙:《魯迅書信中若干“罵人”的土話》,《魯迅研究月刊》1998年第2期。

    [5]《270102 致許廣平》,《魯迅全集》第12卷,第1頁,人民文學出版社2005年版。

    [6]魯迅:《序言》,魯迅、景宋《魯迅與景宋的通信〈兩地書〉》,第1頁,上海青光書局1933年版。

    [7]《答〈戲〉周刊編者信》,《魯迅全集》第6卷,第256頁。

    [8]馮雪峰:《有關一九三六年周揚等人的行動以及魯迅提出“民族革命戰(zhàn)爭的大眾文學”口號的經過》,《1928—1936年的魯迅:馮雪峰回憶魯迅全編》,第235頁,上海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

    [9]胡風:《魯迅先生》,《胡風全集》第7卷,第106—107頁,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0]《集外集·序言》,《魯迅全集》第 7 卷,第 5 頁。

    [11]有的學者指出,僅魯迅參與的聯(lián)名宣言,就至少有四種情形:同一宣言文本的不同版本中署名順序有異;宣言起草人并非最末一位簽名者;集體署名的宣言乃由二人起草者;實際起草而未署名者。(陳子善:《現(xiàn)代作家的聯(lián)名宣言》,《文匯報》2019 年 7 月 15 日。)

    [12]王錫榮:《從〈魯迅全集〉的注釋看中國80年代文藝(上)》,《上海魯迅研究》2013年第4期。

    [13]“初版本”指魯迅、景宋著《魯迅與景宋的通信〈兩地書〉》,上海青光書局1933年4月版,以下“《兩地書》”均指此版本。

    [14]詳見韓雪松:《〈兩地書〉原信與初版本比較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8年6月,第51—154頁。[15][33]陳漱渝:《以圣徒般的虔誠修訂〈魯迅全集〉——我參與修訂“書信卷”的情況與感言(上》,《上海魯迅研究》2006年第2期。

    [16]倪墨炎:《論〈兩地書〉的成書與出版》,《魯迅研究月刊》2006年第10期。

    [17]易彬:《現(xiàn)代作家全集的文獻收錄問題獻疑兩例》,《現(xiàn)代中文學刊》2019年第2期。

    [18]周海嬰、周令飛:《魯迅是誰?》,第148頁,金城出版社2011年版。

    [19]新聞出版署政策法規(guī)司編:《全國新聞出版系統(tǒng)“二五”普法讀本》,第159頁、第161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0]張小鼎:《魯迅致許廣平書簡與〈兩地書〉》,《魯迅研究月刊》2001年11期。

    [21]李歌:《簡說三種魯迅“全集”的缺憾與失誤》,《中華讀書報》2012年12月19日第10 版。

    [22]《對于北京女子師范大學風潮宣言》,《京報》1925年5月27日。

    [23]葛濤:《編輯全集應該重視作家紀念館的藏品——以魯迅博物館所藏現(xiàn)代作家書信為例》,《現(xiàn)代中文學刊》2017年第4期。

    [24]相關實例可參見龔明德《舊日箋:民國文人書信考》(中華書局2013年版)。

    [25]劉勇、張悅:《從史料到史料學——中國現(xiàn)代文學的研究瓶頸與突破》,《社會科學輯刊》2018年第5期。

    [26]將中國現(xiàn)代經典作家定義為“透明人”,由作家本人及親屬、研究者和大眾讀者共同完成。魯迅研究專家陳漱渝坦言:“在中國現(xiàn)代,魯迅已成為公認的最為透明、最無隱私的作家。”(陳漱渝:《以圣徒般的虔誠修訂〈魯迅全集〉——我參與修訂“書信卷”的情況與感言(上》)。周海嬰在公布《兩地書》原信時曾經說明,許廣平不止一次對他和北京魯迅博物館的保管人員說過“我的信件,可以在我死后發(fā)表。”周海嬰甚至感覺到公布《兩地書》原信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我感到,今天再不實現(xiàn)母親的遺愿發(fā)表這些書信的原稿,將是對研究者和讀者大眾的一種欠債了。”(周海嬰:《書后說明》,《兩地書全編》,第651頁,浙江文藝出版社1998年版。)

    [27]袁盛勇以《兩地書》為例,認為:魯迅思想及其話語實踐中的正面和負面因素是難以分割地聯(lián)系在一起的,應采取一種辯證的態(tài)度,回到一個復雜而完整的魯迅那里。(《回到一個復雜而完整的魯迅》,《學術月刊》2011年第11期。)

    [28]王賀:《“非單一作者文獻”與全集編纂——從〈兩地書〉與〈魯迅全集〉之關系談起》,《魯迅研究月刊》2020年第2期。

    [29][30]參見方錫德:《老舍、吳組緗與“抗戰(zhàn)人名詩”——老舍致吳組緗七封信考釋,兼談人名詩的唱和》,《現(xiàn)代中文學刊》2010年第2期。

    [31]葉日華:《明代:古典文學的文本凝定及其意義》,《中國社會科學》2020年第2期。

    [32]何映宇:《解析名人書信拍賣:滿足大眾窺探私生活欲望》,《新民周刊》2013年5月30日。

    [34]李曉璐、陳慶輝:《張愛玲信件出版引熱議作家隱私該不該公開出版?》,《廣州日報》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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