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一個經(jīng)常買醉的人?
原標題:魯迅醉酒
魯迅作品中有豐富的對醉酒人事的描寫,無論在小說、散文(雜文)、舊詩還是學術(shù)著作里,“醉”字都頻頻出現(xiàn)。在《風波》中,“七斤嫂記得 , 兩年前七斤喝醉了酒 ,曾經(jīng)罵過趙七爺是‘賤胎’, 所以這時便立刻直覺到七斤的危險 , 心坎里突突地發(fā)起跳來”。在《阿 Q 正傳》中,“有一年的春天,他醉醺醺的在街上走,在墻根的日光下 , 看見王胡在那里赤著膊捉虱子 , 他忽然覺得身上也癢起來了”。阿 Q 這一皮癢了不打緊,他乘著酒興主動挑戰(zhàn),結(jié)果招來王胡一頓暴揍。其后阿 Q 幻想革命,因為“近來用度窘 , 大約略略有些不平;加以午間喝了兩碗空肚酒 , 愈加醉得快 , 一面想一面走 , 便又飄飄然起來”,借酒醉在未莊人面前大耍威風,而他能夠想起來的幾句戲文,竟也和醉酒有關(guān): “悔不該,酒醉錯斬了鄭賢弟……”然而,阿 Q 的結(jié)局是自己被“錯斬”了,而“執(zhí)法者”并不醉。
《在酒樓上》寫“我”百無聊賴,“于是立即鎖了房門 , 出街向那酒樓去。其實也無非想姑且逃避客中的無聊 , 并不專為買醉”。結(jié)果巧遇呂緯甫,兩人對飲,“我”喝得不多,呂緯甫卻“滿臉已經(jīng)通紅,似乎很有些醉,但眼光卻又消沉下去了”。《從百草園到三味書屋》中,壽老先生大聲朗讀的是: “鐵如意,指揮倜儻,一坐皆驚呢~~;金叵羅,顛倒淋漓噫,千杯未醉嗬~~”“我疑心這是極好的文章”。在《藤野先生》中:“此后回到中國來 , 我看見那些閑看槍斃犯人的人們, 他們也何嘗不酒醉似的喝彩——嗚呼,無法可想!”1912年好友范愛農(nóng)去世,魯迅有悼詩云:“把酒論當世,先生小酒人。大圜猶酩酊,微醉自沉淪。此別成終古,從茲絕緒言。故人云散盡,我亦等輕塵!”1932 年底作《無題》詩二首,其二云:“皓齒吳娃唱柳枝,酒闌人靜暮春時。無端舊夢驅(qū)殘醉,獨對燈陰憶子規(guī)。”在對文學史和小說史的研究中,魯迅也經(jīng)常注意到文學史人物(如劉伶、阮籍等)以及文學作品中的飲酒之事,例從略。
可見,魯迅對醉酒的體驗非常敏感,且有全面的認識。在他筆下,醉酒雖然并不總是壞事,不過卻以把事情弄壞的情形居多。若細加分別則可以說,七斤、阿 Q 等莽夫酒醉容易惹事,而知識分子的買醉行為則往往是“苦悶的象征”。前者的“醉醺醺”可謂“陶醉”,后者的“微醉” 則含有“麻醉”成分。而無論是陶醉還是麻醉(以及“裝醉”),都是魯迅在作品中反復批判的,如在《燈下漫筆》中,魯迅警示人們:“這文明,不但使外國人陶醉,也早使中國一切人們無不陶醉而且至于含笑。……于是大小無數(shù)的人肉的筵宴,即從有文明以來一直排到現(xiàn)在……”在《漫與》中,魯迅寫道:“如果從奴隸生活中尋出‘美’來,贊嘆,撫摸,陶醉,那可簡直是萬劫不復的奴才了。” 在《春末閑談》中,魯迅以細腰蜂作比,深刻地揭示了統(tǒng)治階級的麻醉術(shù)。在《小品文的危機》中,魯迅批評道:“麻醉性的作品,是將與麻醉者和被麻醉者同歸于盡的。”在 1935 年給人的一封信中,他則稱“《人間世》之類,則本是麻醉品,其流行亦意中事,與中國人之好吸雅片相同也”。
然而魯迅自己也常常擺脫不了麻醉和陶醉。 1924—1925 年前后,因為兄弟失和與政治黑暗等,魯迅十分苦悶。1925 年 3 月 11 日,他在給許廣平的第一封信中自陳:“我其實哪里會‘立地成佛’,許多煙卷,不過是麻醉藥,煙霧中也沒有見過極樂世界。”其實,更有麻醉性的不是煙而是酒。煙能傷肺,酒卻可以傷胃、傷心、傷神經(jīng),還容易引發(fā)人的行為偏差。因此,雖然魯迅是個無可救藥的煙鬼,但與吸煙相比,喝酒更是一樁不可等閑視之的嗜好,甚至會給他帶來一定程度的心理壓力。1925 年 6 月 28、29 日,魯迅接連在兩封信中向許廣平“辟謠”,說自己端午節(jié)沒有喝醉,而自己之所以喝酒,原因之一,用大白話說,即是“我媽讓我喝的”——“我并不受有何種‘戒條’,我的母親也并不禁止我喝酒”。然而,母親雖然并不禁止,祖父可是明確禁止過的。在周介孚留下的家訓《恒訓》中,有三條“力戒”:“力戒昏惰”“力戒煙酒”和“力戒損友”。之所以要煙酒不沾,原因在于“嫖賭闖禍,多因酒起”,因此“有人勸飲,必非好心,力辭之”。周介孚并且回憶自己的父親“遺囑戒酒”,因此“我一生不猜拳賭酒”。魯迅在南京讀書期間,曾恭恭敬敬地手抄祖父的《恒訓》,然而對于“力戒煙酒” 這一條根本無法做到。從這個角度說,魯迅是一個孝子,但卻不是一個賢孫。
在1925年6月29日的信中,魯迅并且統(tǒng)計,“我到現(xiàn)在為止,真的醉只有一回半”。事實果然如此么?查魯迅日記,似乎不止此數(shù)。1912 年 7 月14 日:“下午偕銘伯、季市飲于廣和居,甚醉。”1912 年 8 月 1 日:“晚飲于廣和居,頗醉。”1913 年4 月 28 日:“晚稻孫來,季市呼飲于廣和居,小醉。”1921 年 5 月 27 日:“清晨攜工往西山碧云寺為二弟整理所租屋,午后回,經(jīng)海甸停飲,大醉。”1925 年 4 月 11 日:“夜買酒并邀長虹、培良、有麟共飲,大醉。”哪怕以“大醉”為“真的醉” 之標準,也至少有兩回了。至于魯迅信中所說“一回半”是何含義,則頗不可解。
在此之后,魯迅日記中仍有不少醉酒記錄。 1927 年 10 月 23 日:“夜同許希林、孫君烈、孫春臺、三弟及廣平往近街散步,遂上新亞樓啜茗,春臺又買酒歸同飲,大醉。”1927 年 11 月 9 日:“夜食蟹飲酒,大醉。”1927 年 12 月 31 日:“晚李小峰及其夫人招飲于中有天,同席郁達夫、王映霞、林和清、林語堂及其夫人、章衣萍、吳曙天、董秋芳、三弟及廣平,飲后大醉,回寓歐吐。”1929 年 4 月 18 日:“夜飲酒醉。”1932 年 2 月 16 日:“夜全寓十人皆至同寶泰飲酒,頗醉。復往青蓮閣飲茗,邀一妓略來坐,與以一元。”1932 年 3 月 30 日:“下午王蘊如及三弟來,……遂留之夜飯。自飲酒太多,少頃頭痛,乃臥。”1934 年 12 月 29 日:“夜三弟來并贈案頭日歷一個,又為取得《春秋正義》一部十二本。略飲即醉臥。”按說魯迅的酒量不會太小,然而略飲即醉,可以看出這時他的身體狀況是大不如前了。
從這些記載看,魯迅醉酒大部分發(fā)生于和朋友的飯局上,在一片熱鬧和觥籌交錯中暢飲大醉,偶然也有在家宴上喝醉的。雖然醉酒造成身體不適,但是當時的心情是愉快的,可謂“陶醉”。不過在理智上,魯迅并不希望自己喝醉。1912 年 8 月17 日,“上午往池田醫(yī)院診,云已校可,且戒勿飲酒”。但魯迅并沒有長久地遵守醫(yī)囑。1913 年3 月2 日,“飲酒一巨碗而歸。……夜大飲茗,以飲酒多也,后當謹之”。此后他于短期內(nèi)曾做到過在飯局上“不飲酒”或“略飲酒”,但是并沒有堅持太久。這是為什么呢? 1925 年 6 月 2 日,他去信許廣平,提到“其實我并不很喝酒,飲酒之害,我是深知道的。現(xiàn)在也還是不喝的時候多,只要沒有人勸喝”——將自己喝酒歸因于他人的勸酒,或許恰恰證明了魯迅在此事上原則本來就不夠堅定。魯迅固然多次在家人朋友面前現(xiàn)出醉態(tài),但他并不希望留給世人一個醉鬼形象。以是, 1928 年春,針對馮乃超說自己“醉眼陶然”,魯迅憤然久之,連續(xù)撰文譏刺。
除了“陶醉”的飲酒體驗,魯迅也間或用酒精“麻醉”自己。在兄弟失和后,他有時心緒惡劣,會一個人喝悶酒,如 1923 年 9 月 19 日,“夜半雷雨,不寐飲酒”,1924 年 2 月 6 日,“夜失眠,盡酒一瓶”。不幸的是,喝多了卻不醉,倍增痛苦。
通過梳理魯迅有關(guān)飲酒醉酒的記錄,除了可以幫助我們從一個側(cè)面——在飲食上的“任性” 和“自由主義”——了解魯迅的性格特征,同時也有助于我們對于魯迅文學創(chuàng)作中“酒”的理解。唯其因為魯迅自身有豐富的飲酒醉酒體驗,“酒” 才能在他作品中得到準確表現(xiàn),發(fā)揮相當作用。這里順便說一下,有一種文學理論認為,作家可以憑借間接經(jīng)驗寫作,并且其效果可以媲美直接經(jīng)驗,譬如魯迅所翻譯的廚川白村《苦悶的象征》一書中便說道:“有些小說家,似乎竟以為倘不是自己的直接經(jīng)驗,便不能作為藝術(shù)品的材料。胡涂之至的謬見而已。設(shè)使如此,則為要描寫竊賊,作家便該自己去做賊,為要描寫害命,作家便該親手去殺人了。”事實上,廚川白村所說才是一種謬見,間接經(jīng)驗固然可以“作為藝術(shù)品的材料”,但其效果和直接經(jīng)驗是不能同日而語的。同一個作家,描寫某件事物,如果有過直接經(jīng)驗,當然對他的描寫是有幫助的。至于作家為什么不去做賊和殺人,八個字可以解釋:“非不為也,實不能也。”因此,只有曹雪芹才能寫出《紅樓夢》,因為他有經(jīng)歷。只有魯迅才能寫出“未莊”,因為他有經(jīng)歷。魯迅的創(chuàng)作,大都來自“直接經(jīng)驗” 的移植和拼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