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敬畏心,行“修舊如舊”之舉
文物修復中以修復之名卻行破壞之實的行為時有發(fā)生。這種行為被稱為“破壞性修復”,完全背離了“修舊如舊”的文物修復和保護原則。
文物本體和價值的獨特性以及破壞后難以完好修復,決定了文物保護工作的嚴謹細致和專業(yè)性、規(guī)范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yǎng)、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這些體現到文物修復上就是業(yè)內一直呼吁和強調的“修舊如舊”原則。“修舊如舊”不是簡單地“做舊”,而是在修復的材料、技法、風格等方面按原工藝進行操作,從而使修復的文物由內到外符合其應有的氣質。脫離這一原則,非但不能起到修復文物的效果,反而會造成新的損害和破壞。
盡管文物保護的原則與理念廣為人知,但“破壞性修復”事件依然發(fā)生。癥結何在?筆者以為,修復文物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對文物缺乏敬畏之心依然是普遍現象。在紀錄片《我在故宮修文物》中,公眾除了敬佩一直堅守在文物修復崗位上的工匠師傅外,更折服于他們高超的修復技術。文物修復對修復人員的專業(yè)技術具有很高的要求。梁思成先生上世紀40年代曾提出,研究古代建筑的首要任務就是明了傳統營造技術的法則,只有充分地了解才會有科學施工的依據。否則,即使有心嚴格落實“修舊如舊”原則,也會因為缺乏具體的工藝和技術而做不到。只有原則沒有落實原則的舉措,只有理念沒有將理念貫徹的具體做法,“破壞性修復”很難保證不再發(fā)生。
文物修復應該慎之又慎,既要進行嚴密、專業(yè)的論證,拿出有操作性、專業(yè)性的修復方案,又要由具備專業(yè)技術的能工巧匠來操作,如若條件未達到、技術不成熟,不應急于一時,否則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就得不償失了。